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加菲智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峰 訴訟代理人 陳怡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樹堂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5,9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