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余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4,030,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552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