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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余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巃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4,030,9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552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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