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實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新福
訴訟代理人 莊竣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碇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1,2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