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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年終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徐曼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奬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萬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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