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飛國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國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嘉豪間請求撤銷
不動產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
萬6,8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