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羅惠如
宋百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茂昌專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89,5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