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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97號 原   告 羅惠如       宋百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昌專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89,5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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