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台灣河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惠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平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