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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台灣河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惠 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平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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