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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酬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廖玲郁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乙媒體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萬3,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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