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廖玲郁
訴訟
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乙媒體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萬3,6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