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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怡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 ,5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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