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89號
原 告 健安新城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曾文麟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6,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