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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方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宏輝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 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 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推算,系爭租賃房屋市 價為每月租金50,000元乘以10,再乘以1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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