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659號
原 告 胡榮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諾科技有限公司、曾明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萬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
聲請支付
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