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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3 年度店補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明、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萬6,8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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