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健明、合利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萬6,8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