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76號
原 告 祥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俊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
萬8,3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