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富山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寶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舒姜瑪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