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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勞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承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騏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財產權部分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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