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昆達
訴訟代理人 冉隆文
被
上訴人 陳麗茹
訴訟代理人 林駿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4年5月1日以裁定
諭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4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