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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小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112號 原   告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清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 被   告 忠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秉燦 訴訟代理人 嚴昶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承包訴外人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凌群公司)辦公室之消防工程,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向被 告購買「優美型撒水頭」1批,安裝於凌群公司辦公室天花 板,因被告施工不當,致被告安裝於凌群公司辦公室天花板 之撒水頭無故爆裂撒水,造成該辦公室內設備及機板受損, 因斯時肇責歸屬未明,兩造遂於102年1月5日討論如何處理 凌群公司機板清理問題及費用。因被告請原告先代為處理 機板清理問題,並表示清理機板費用產品責任歸屬確定後 ,該筆清理機板費用則由應負責之一造負擔。現兩造有關上 開產品責任之訴訟業經判決確定,認定原告所提供之上開產 品並無瑕疵,上開撒水事故係肇責於被告施工不當所致,故 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代墊之機板清潔費用,屢經催討,被 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2,500元。 二、被告辯以:被告前固有施作消防工程造成凌群公司損害情事 ,惟被告已就凌群公司所受損害全部予以賠償,並無另行委 託原告代為清洗凌群公司機板情事;且原告所提供之統一發 票,係訴外人尚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尚晉公司)開立予原 告,故原告縱有為凌群公司清洗機板乙事,亦與被告無關, 被告亦未在與原告上開所稱正式會議中,允諾日後由可 歸責之一方負擔清洗凌群公司機板之費用等語。並答辯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之「優美型撒水頭」產品,經 被告安裝於訴外人凌群公司辦公室之天花板時,因被告施工 不當,致上開撒水頭無故爆裂撒水,造成訴外人凌群公司辦 公室內設備及機板受損,因上開產品責任未明,經研商後, 遂由原告先行委由訴外人尚晉公司就凌群公司遭撒水破壞之 機板進行除污清潔,該筆清潔費用52,500元(含稅)業經原 告給付予訴外人尚晉公司;且被告前以原告上開所售消防產 品有瑕疵為由,另訴請求原告及訴外人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萬泰公司)應各給付被告賠償訴外人凌群公司 相關損害之訴訟,因經認定係可歸責於被告施工不當所致, 與原告所提供之上開消防撒水頭產品無關,而駁回被告另案 損害賠償之請求並確定等語,業經原告提出代墊費用轉帳明 細、統一發票、服務單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8 1號民事判決等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臺灣高等法 院之卷證資料相符,被告對此亦未爭執,故原告主張其給付 予訴外人尚晉公司之清潔費用,係肇責於被告應負之施工不 當責任所致等語,應採信。又被告雖以並未委託原告清洗 凌群公司機板為由,辯稱並無需給付原告上開代墊之清潔費 用云云惟查,被告雖否認有與原告達成日後由可歸責之一 方負擔凌群公司機板之清潔費用云云,然被告既不否認在上 開消防產品責任未釐清前,兩造曾進行非正式之會議商討等 語,顯見該次會議內容,應與上開消防產品無故爆裂撒水, 造成訴外人凌群公司辦公室內設備及機板受損應如何善後有 關,衡情在責任未明前,兩造對於究應由何公司對訴外人凌 群公司負相關賠償責任,既均有爭執,原告焉有可能在兩造 未有任何協議下,即單方自行處理凌群公司機板清理問題並 負擔清潔費用?故原告主張其係基於與被告之上開協議而先 行代墊凌群公司機板清潔費用等語,自屬可採。 四、從而,原告在被告經判決確定就上開消防產品無故爆裂撒水 具有可歸責性後,依兩造上開口頭協議,請求被告給付其先 行代墊之機板清潔費用5萬2,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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