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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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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小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芊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2,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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