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芊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寶玲
訴訟代理人 李明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
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2,8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