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871號
原 告 台灣亞文營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菊池明
訴訟代理人 王右也
林儀甄
被 告 原想手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園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
上列
當事人間104年度店小字第871號給付
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叄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
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0月分別與伊簽署
國外kudos「Google.com」(下稱kudos網站)及國內ppsoap「
Yahoo TW 」(下稱ppsoap網站)兩入口網站「SEO搜尋引擎優
化服務」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利用網站架構和頁面描述等
程式設計,將被告所指定國外「Google.com」入口網站之「
mold」、「handmade soap」、「soap mold」、「soap
stamp」…等10組關鍵字,及國內「Yahoo TW」入口網站之
「手工皂材料」、「手工肥皂」、「造章」、「手工皂批發
」…等10組關鍵字,在網頁搜尋之結果獲得較前順位排序,
俾利
消費者可立即發現,並爭取商機,
嗣經伊完成
上開優化
服務後,陸續將各月份關鍵字刊登網站搜尋引擎之測定成果
回報被告,並請求給付「Google.com」合約自103年12月起
至104年3月止,計4期之應付款項新台幣(下同)66,150元,
及「Yahoo TW」合約104年4月份之應付款項9,450元,共計
75,600元(66,150+9,450),
詎料屢次催討未果。為此,依系
爭合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600元
,及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103年12月16日接獲原告通知在kudos網站已有關鍵字排至第
1頁,詎料104年1月23日原告通告該網站發生問題,伊登入
網站管理後台發現網站整個無法登入使用,因網站無法執行
,致無廣告效益。原告稱未修改任何有關php參數,並試圖
修復網站。嗣原告於104年1月26日請求提供主機曾被登入之
紀錄,伊
乃請主機公司捕夢網(下稱捕夢網)提供,捕夢網提
供同年月19至24日之紀錄,發現僅有原告登入之紀錄,且
FTP-login.txt
記錄104年1月22日原告修改許多php檔。
㈡、伊有向原告確認SEO搜尋引擎是否已停止運作及原告日本總
公司就有關解約事宜有無回覆,原告回應網站無法運作,
SEO就無法作用,解約事宜日本總公司尚未回覆。
㈢、原告又稱網站疑似病毒感染,伊隨即請維修公司掃毒,然卻
未發現網站有中毒,104年2月10日與捕夢網詢問網站是否受
駭客入侵,捕夢網向伊表示如發現有異常登入狀況,即通知
伊是否封鎖,
惟遭封鎖竟是原告泰國
分公司IP位置。
㈣、104年3月18日突然收到原告關於ppsoap網站是否續約,雖
兩
造於103年10月簽約,然原告未如同kudos網站要求伊提供帳
號、密碼,亦未提供網站改進建議書由伊審核,且合約
期間
6個月已過,原告請求付款無理由。
三、得
心證理由:
㈠、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予被告,有「
Google.com」及「Yahoo TW」之合約書在卷
可稽,且被告不
爭執,
堪以採信。
㈡、惟kudos網站出現問題,致被告無法登入使用,因網站無法
執行,致無廣告效益
等情,為被告供陳在卷,並於104年1月
23、2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kudos網站網頁無法執行(同
卷第37至39頁),原告亦以電子郵件回覆應如何修復,足見
自104年1月23日起原告所提供之搜尋優化服務已
非正常運作
;而原告於104年1月23日回覆被告電子郵件中表示,原告工
程師指出網頁之php參數有問題,但原告並未修改網頁php參
數,有該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下稱同卷]第37頁),惟原
告已於同年月22日修改多處php參數,有補夢網客服中心之
資料
可考(同卷第41頁),原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亦承認有修改
php參數(同卷第52頁背面、53頁),復無原告
所稱網頁中毒
或駭客入侵等情事,則原告修改php參數致網頁未盡功能運
作,即與系爭合約不符,而原告泛言SEO內部無法操作,外
部優化不影響(同卷第44頁),並未提出具體事證
以實其說,
自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又該合約業於同年曰29日屆期,有
系爭合約卷內足據(同卷第28頁)。從而,原告請求給付「
Google.com」合約自104年1月23日起至104年3月止之費用,
即有未合,然在此之前之費用計37,800元(9,450+28,350),
有統一發票
足徵(見證3-1),原告請求給付即無不可。
㈢、又原告請求ppsoap網站之費用,該約於104年4月8日到期(同
卷第29頁),則原告請求104年3、4月份之費用9,450元,並
提出統一發票為據(見證3-1),
洵非無據。被告辯稱合約已
到期,無用支付
云云,應屬到期日之誤認,所辯為不足採。
㈣、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47,250元(37,800+9,450)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47,250元,及自
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得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