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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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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小字第 8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871號 原   告 台灣亞文營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菊池明 訴訟代理人 王右也       林儀甄 被   告 原想手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園 訴訟代理人 劉思廷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店小字第871號給付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叄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0月分別與伊簽署 國外kudos「Google.com」(下稱kudos網站)及國內ppsoap「 Yahoo TW 」(下稱ppsoap網站)兩入口網站「SEO搜尋引擎優 化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利用網站架構和頁面描述等 程式設計,將被告所指定國外「Google.com」入口網站之「 mold」、「handmade soap」、「soap mold」、「soap stamp」…等10組關鍵字,及國內「Yahoo TW」入口網站之 「手工皂材料」、「手工肥皂」、「造章」、「手工皂批發 」…等10組關鍵字,在網頁搜尋之結果獲得較前順位排序, 俾利消費者可立即發現,並爭取商機,嗣經伊完成上開優化 服務後,陸續將各月份關鍵字刊登網站搜尋引擎之測定成果 回報被告,並請求給付「Google.com」合約自103年12月起 至104年3月止,計4期之應付款項新台幣(下同)66,150元, 及「Yahoo TW」合約104年4月份之應付款項9,450元,共計 75,600元(66,150+9,450),詎料屢次催討未果。為此,依系 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600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㈠、103年12月16日接獲原告通知在kudos網站已有關鍵字排至第 1頁,詎料104年1月23日原告通告該網站發生問題,伊登入 網站管理後台發現網站整個無法登入使用,因網站無法執行 ,致無廣告效益。原告稱未修改任何有關php參數,並試圖 修復網站。嗣原告於104年1月26日請求提供主機曾被登入之 紀錄,伊乃請主機公司捕夢網(下稱捕夢網)提供,捕夢網提 供同年月19至24日之紀錄,發現僅有原告登入之紀錄,且 FTP-login.txt記錄104年1月22日原告修改許多php檔。 ㈡、伊有向原告確認SEO搜尋引擎是否已停止運作及原告日本總 公司就有關解約事宜有無回覆,原告回應網站無法運作, SEO就無法作用,解約事宜日本總公司尚未回覆。 ㈢、原告又稱網站疑似病毒感染,伊隨即請維修公司掃毒,然卻 未發現網站有中毒,104年2月10日與捕夢網詢問網站是否受 駭客入侵,捕夢網向伊表示如發現有異常登入狀況,即通知 伊是否封鎖,惟遭封鎖竟是原告泰國分公司IP位置。 ㈣、104年3月18日突然收到原告關於ppsoap網站是否續約,雖兩 造於103年10月簽約,然原告未如同kudos網站要求伊提供帳 號、密碼,亦未提供網站改進建議書由伊審核,且合約期間 6個月已過,原告請求付款無理由。 三、得心證理由: ㈠、兩造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予被告,有「 Google.com」及「Yahoo TW」之合約書在卷可稽,且被告不 爭執,堪以採信。 ㈡、惟kudos網站出現問題,致被告無法登入使用,因網站無法 執行,致無廣告效益等情,為被告供陳在卷,並於104年1月 23、29日,以電子郵件告知原告kudos網站網頁無法執行(同 卷第37至39頁),原告亦以電子郵件回覆應如何修復,足見 自104年1月23日起原告所提供之搜尋優化服務已非正常運作 ;而原告於104年1月23日回覆被告電子郵件中表示,原告工 程師指出網頁之php參數有問題,但原告並未修改網頁php參 數,有該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下稱同卷]第37頁),惟原 告已於同年月22日修改多處php參數,有補夢網客服中心之 資料可考(同卷第41頁),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亦承認有修改 php參數(同卷第52頁背面、53頁),復無原告所稱網頁中毒 或駭客入侵等情事,則原告修改php參數致網頁未盡功能運 作,即與系爭合約不符,而原告泛言SEO內部無法操作,外 部優化不影響(同卷第44頁),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 自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又該合約業於同年曰29日屆期,有 系爭合約卷內足據(同卷第28頁)。從而,原告請求給付「 Google.com」合約自104年1月23日起至104年3月止之費用, 即有未合,然在此之前之費用計37,800元(9,450+28,350), 有統一發票足徵(見證3-1),原告請求給付即無不可。 ㈢、又原告請求ppsoap網站之費用,該約於104年4月8日到期(同 卷第29頁),則原告請求104年3、4月份之費用9,450元,並 提出統一發票為據(見證3-1),洵非無據。被告辯稱合約已 到期,無用支付云云,應屬到期日之誤認,所辯為不足採。 ㈣、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47,250元(37,800+9,450)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47,25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即10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 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得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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