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家緯
訴訟代理人 李碧連
被 告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熙烈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自行會同證人周東興到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林玉珮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