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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建小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熙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 ,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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