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熙烈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
,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