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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昌 訴訟代理人 翁真真       康琦英 被   告 富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祐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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