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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浦洋國際有限公司 即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濮泳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達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784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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