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張祐齊
被 告 友信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菁穎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林柏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29日
上午10時1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