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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張祐齊 被   告 友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穎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29日 上午10時1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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