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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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