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