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鈞傑
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