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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天之境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峰誠 訴訟代理人 朱宗偉律師       賴永憲律師       錢紀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鎧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燕 訴訟代理人 盧瑞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訴訟代 理人之記載,應予更正,增列「朱宗偉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詹鈞傑」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峰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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