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瑋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律師
吳柏儀律師
被 告 綠灣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芳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複訴訟代理 郭宏義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濱璿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
事項未予調查,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
言詞辯論。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