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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26號 原   告 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瑋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吳柏儀律師 被   告 綠灣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芳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複訴訟代理 郭宏義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濱璿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 事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 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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