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周宗逸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3樓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大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
上訴 ,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0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