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20號
原 告 State Metals Inc.
法定
代理人 Jeffrey Berkman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長文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宣樺律師
被 告 會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君
訴訟代理人 蔣子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
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件準據法何以
適用中華民國
法律提出
說明(即本件契約簽訂地、契約履行地、
不完全給付地為何
及本件
系爭契約是否約定有準據法)。
三、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