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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320號 原   告 State Metals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rey Berkman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複訴訟代理 劉長文律師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宣樺律師 被   告 會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大君 訴訟代理人 蔣子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 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件準據法何以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提出 說明(即本件契約簽訂地、契約履行地、不完全給付地為何 及本件系爭契約是否約定有準據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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