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張毓麟
陳泰元
被 告 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廣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