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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張毓麟       陳泰元 被   告 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廣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誼食品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永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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