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原 告 葳爾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複 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