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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葳爾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6,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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