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騰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葳爾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6,9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