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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誕蓮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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