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科勁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誕蓮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
被 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
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