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創域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培玲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施霖
被 告 盛達不銹鋼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一蘭
被 告 江金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廷鵬
被 告 李陳一蘭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 時15分許在本院第
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李陳一蘭
未經合法送達,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