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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13號 原   告 創域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培玲 原 告 兼 訴訟代理人 施霖 被   告 盛達不銹鋼廚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一蘭 被   告 江金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查廷鵬 被   告 李陳一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3月23日上午9 時15分許在本院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李陳一蘭 未經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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