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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658號 原   告 謝正顗 被   告 五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燦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5年5月16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本院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5年3月1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 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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