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原 告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兼訴訟代理 龔書鳳
人
被 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小飛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陳德峯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上
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開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