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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原   告 龔書泉       龔思栗       龔小芬 兼訴訟代理 龔書鳳 人 被   告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 上午10 時43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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