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小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書泉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505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