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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上 訴 人 泓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小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龔書泉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505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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