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終止租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蓉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1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