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蓉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106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