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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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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原   告 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藏政 訴訟代理人 蔡佳純 被   告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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