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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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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簡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群璨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龍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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