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華雲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曉蘭
相 對 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陸拾參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102 年
度店簡字第568 號判決、102年度簡上字第518號判決、最高
法院104 年度台簡上字第13號裁定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第
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用。另聲請人於第三審支出之
律師酬金,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第1項之規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是第三審律師酬金3萬元亦應
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5,948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 29,715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第三審律師酬金 30,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相對人負擔。
合 計 85,663元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