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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1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國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士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 (下同)25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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