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國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士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
(下同)25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