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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81,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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