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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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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東利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帆 訴訟代理人 劉耀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梓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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