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忠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淑美
訴訟代理人 周驛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銘匯電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
萬2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