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0號
原 告 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小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麗能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9,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