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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0號 原   告 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小芬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能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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