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達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文珪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翁林瑋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69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