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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店補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達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珪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林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69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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